投资者遇到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经常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进行蒙骗。
案例:某投资者受人提供“股市黑马”的诱惑,让其交纳每年30000元年费,在签订合同交费时,却成为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购买操作软件的合同,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软件购买款,业务员向其提供软件的售后服务:“黑马”信息。投资者依据这些信息购买股票,造成巨额亏损,要求科技公司退回年费,赔偿其损失。科技公司拒不退款,只承认销售软件,并不承认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拒绝投资者的索赔要求。
对于案例中这样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如果单纯以软件合同、收据向法院主张与科技公司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这样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从表面证据上看,投资者只是向科技公司购买软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投资者很难提出科技公司“名为购软件,实为非法证券咨询”的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要证明某一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不能以“当时业务员说了,提供的信息保证让我赚两倍”,“经理说要是亏了,他们公司赔”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或录音材料,证明相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