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左脚被玻璃割伤后,在延庆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不料体内玻璃并未完全取出,一尖形玻璃在体内保留长达一年。昨天记者从延庆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朱某获赔1.5万元。
朱某称,2009年6月,他在工作过程中,左脚被玻璃割伤,当日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将其体内的部分玻璃取出。在随后的工作生活中,朱某总感觉脚部不适,去年6月前往另一家医院检查,结果为“左跟部异常回声——有异物可能”,医生从其体内取出一尖形玻璃异物。
朱某随后将这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近日,延庆法院在开庭中调解此案,最终医院同意支付朱某各项损失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目前,这笔赔偿费用已给了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