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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体称刑诉法草案限制秘密拘捕体现权利尊重

  • 时间:2011-12-27 新闻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拘捕”发生了一些变化。现行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草案则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当然,修正案草案有很多其他改动的地方,我们单单关心“秘密拘捕”条款,是因为它既是争议最大的,也是最有力度的。

      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它的后半部分,即“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改成了“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作为唯一通知对象是符合人性的。因为家属是最关心被拘捕人命运的,单位则不一定。按照现行规定,公安部门通知单位而不通知家属是可行的,但这就留下了“问题空间”。

      单位没有强制义务一定要通知家属,有时候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比如害怕对单位的声誉影响,还会选择对家属长期保密。所以,这其实造成了隐瞒,巩固了拘捕的秘密性。二审草案则强调家属知情的重要性。而且,一旦通知了家属,家属很可能就会聘请律师,这相当于增强了法律救济性,这明显是个很大的进步。

      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依然有着很大的操作细节问题。一般通知都是以书面邮件的方式发出,这里面就存在着邮政时间,一般家属收到通知往往都超过24小时。如果拘捕机关没有发出通知,一旦追究起来,则可以推诿到邮政方面,说邮政部门“不给力”,将邮件弄丢了。所以,在24小时这个问题上,应当有更充分的保证,比如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作为首选,而通知的家属一般为直系亲属。

      草案将现行规定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删改成“除无法通知的以外”,这一变化其实更加含糊,令人疑虑。因为“有碍侦查”是可以细化的,而“无法通知”则太过笼统。有碍侦查的意思是: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同伙,如果将拘捕信息披露了,可能打草惊蛇,让同伙有逃脱的机会;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可能被其他人保管,一旦信息走漏,会销毁证据。所以,“有碍侦查”作为理由是成立的,世界各国都接受“有碍侦查”。

      “有碍侦查”的范围过去一直是刑法争论的重点,比如草案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将其缩小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等”,如果仅就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它的下列罪名倒也不多,总计也不超过15个。但里面有个“等”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这意味着列举不穷尽,就会留下过度自由裁决的权力。而这次删改“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可能是对“列举”的厌烦,直接进行语言上“大而化之”修补,而不是细化上的考虑。

      即使认可了“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我们也要问,在“无法通知”这种情况下,是否是无限期的不通知家属呢?是否要给出一个在这种情况下的最长的通知时限呢?另外,在“无法通知”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那么是否要有一个程序能够确保这种“不通知”是合理的?比如是否应当侦查机关在一定的时间内将“不通知”的理由写成文书,呈给检察院审批?要知道,《刑法》最重要的功能不仅仅是控制犯罪,也是体现公众权利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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