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的外资行进道路越走越宽阔,但对于外资进入拥有外商禁止类产业上市公司,在目前的实践中却是一片混沌。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及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禁止外商投资的采矿业,包括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稀土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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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拥有上述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厦门钨业(600549.SH)和洛阳钼业(3993.HK),均有外资股东,并且都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但此类范例似乎没有多大的效仿意义,一位投行人士透露,之前其曾操作过一个从事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拟上市公司,由于改制引进外方股东,在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过程中,就被要求外资必须退出。
那么,厦门钨业和洛阳钼业是到底尴尬的“例外”,还是不破不立的前奏?
既成事实的留守
公开资料显示,厦门钨业目前拥有两个外资股股东,分别是持6413.27万股占9.4%的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及持422.76 万股占0.62%的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其实,早在1997年厦门钨业整体改制设立时,其发起人中就包括上述两家日本企业和韩国大韩重石株式会社,并经商务部商资批准为外资比例小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而钨冶炼产品自始至终一直是厦门钨业的主业。目前,厦门钨业已经发展为集钨、钼、稀土三大金属系列,各自拥有从矿山、冶炼到深加工的完整产业链。
对于外资当年如何进入如今壁垒森严的厦门钨业,外界已是模糊不清,但有迹可循的是,当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现今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按照2004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等项目,为限制类项目,而2007年
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此类项目增入到了禁止目录之中。
由此可见,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之前,外资入股厦门钨业的鸿沟尚可跨越。
但现在的问题是,此等项目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类之后,这种以往遗留的既成事实要不要清理?
“有关部门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共识基本上都认为这个可能存在的矛盾不必堵塞。”前述投行人士说,“其实,行业禁止与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不明确的情况更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监管困难和商业纷争。”
不过,该人士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断在调整,虽然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可能有所转换,但从趋势来看,外资进入资源性产业的门槛会不断增高。
“对于厦门钨业这种例外,有关方面应该给予厘清,否则市场还会不时陷入以此为范例的误区。”该人士表示。
地方变通法门
如果说厦门钨业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那么洛阳钼业的现状却有借鉴之处。
2007年4月26日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的洛阳钼业,当时发行H股119196万股,H股占总股本比例约为25%。
洛阳钼业H股发行并上市后,于2007年10月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而2007年10月31日颁布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钨钼的勘查和开采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洛阳钼业称,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函》,公司系由于境外上市而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以便发行后完成执行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有所区别。因此,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洛阳钼业是全国最大的综合钼业生产商,拥有的栾川钼矿储量居全球六大原生钼之首,白钨储量中国第二。根据国家储委批准的勘探报告,栾川钼矿田钼金属储量 206万吨,平均品位0.115%;伴生白钨68万吨,平均品位0.117%;稀散金属铼储量135.24吨。
但市场人士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洛阳钼业此举存在规避之嫌。原因是,200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修改工作始于2005年底,并且早在2006年 2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函》,历时一年多时间上下左右征求意见,此时尚未赴港上市的洛阳钼业,不可能不知道钨钼将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洛阳钼业在此后的公告中亦承认,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相关产业政策,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这是个悖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东中的外资成分不可控制,只要外资对所属上市公司的持股不构成并购,并且不存在关联交易等行为,就有空可钻,但如果外资进入禁止行业的上市公司,禁入政策就等于被撕开了口子。”前述投行人士表示,“即使外资持股涉及审查,省级商务部门也是比较宽松,河南省商务厅的说法就是明证。”
而江西铜业(600362.SH,00358.HK)的态度却相当坚决,对于市场漫天飞舞的稀土注入传闻,江西铜业董秘潘其芳就公开表示,江西铜业是中外合资企业,国家禁止外资进入稀土矿的开发,江铜集团将稀土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只是市场谣言。
尽管如此,有市场人士还是认为,洛阳钼业在外商禁入政策出台之际,还能得到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说明这种做法或可仿效,“原则上,只要外资进入的上市公司不谋求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则非并购类投资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