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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状告高速公司捆绑收取通行费败诉

  • 时间:2011-12-24 新闻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在广清高速上行驶不到3公里被收8元

      法院认为:广清连接线自立项、建设至交工验收的全过程,相关政府部门多份文件均认定北段七点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北约1km处,因此,原告认为他没有通行广清连接线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广州律师黄鼎足在广清高速上行驶不到3公里,却被收取了“3+5”元的通行费,其中的5元为连接线的费用。他认为自己未经过连接线却被捆绑收费,属霸王条款,将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广清高速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后驳回黄鼎足起诉。

     起诉:

      捆绑收费属霸王条款

      今年5月20日下午,黄鼎足开车从被告营运管理的广清高速公路朝阳收费站从北向南驶入广清高速公路,行驶约两公里后从庆丰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

      “我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里程不到3公里,但在庆丰收费站,却收了我8元的通行费。”黄鼎足说,收费单据上不是直接写着“8”元,而是写着“3+5”元。“我问收费员,为什么会收这么多,他说,其中的5元是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的通行费。如果我不缴纳通行费,广清高速就不让我离开收费站。”

      黄鼎足认为,自己并没有驾车在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上行驶,广清高速也未向自己提供该路段的高速公路服务,却强行捆绑收取该路段的通行费,侵犯了他的权利。

      黄鼎足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悬挂于广清高速公路上标有“庆丰收费站收取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的标识内容无效;判令将原被告之间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的合同价款变更为人民币3元,并返还多收取的通行费5元。

     判决:

      法院不能确认批文无效

      白云区法院认为,广清高速公路朝阳收费站南行入口前方约200米处竖立的“庆丰收费站收取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的标志牌,是广清高速向不特定的道路使用者发出的要约邀请。原告黄鼎足驾车驶入朝阳收费站,就表示他同意该要约邀请的内容,以其行为向被告发出通行要约。同时,该标志内容来源于省政府办公厅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的相关批文内容,现原告要求确认标志内容无效,实质是要求确认上述行政机关相关批文的内容无效,因此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

      对于广清高速在庆丰收费站收取广清连接线通行费,法院认为,广清连接线自立项、建设至交工验收的全过程,相关政府部门多份文件均认定北段七点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北约1km处,因此,原告认为他没有通行广清连接线不符合客观事实。

      黄鼎足说,他对判决非常不满。“我在高速公路上才行驶了不到3公里,就收我8元,这本身就不合理。此外,我没有经过连接线,却要收我连接线的费用,这也不合法。”黄鼎足表示,他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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