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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资委澄清:垄断因素与公益性质不冲突

  • 时间:2011-12-13 新闻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 本报讯 (记者廖丰)昨天,有媒体报道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被划进这一类别的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类央企。国资委昨天予以纠正和澄清,称邵宁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不等于“公益型国企”。

    >>权威发布 两类国企两种改革路径

    记者昨天从国资委获得了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的完整版讲话稿,其中指出,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分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在中央企业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邵宁表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具备的共同特征包括: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条件;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等。

    “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在体制上政企分开更为彻底,企业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邵宁强调,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的风险。

    邵宁指出,这两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在今后的改革方面也会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中,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四个方面,包括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等。

    >>官方澄清 垄断因素与公益性质不冲突

    昨天,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被媒体误读的“公益型国企”跟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有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但其中的垄断因素并不表示其没有公益性。”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真正的垄断企业应同时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我国一些企业只是“产业集中度高”。

    新概念不意味走回头路

    >>专家解读

    “既然是公益性质的企业,就必须发挥社会效益。但企业是趋利的,必须要盈利,这样才能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这些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公益性质国企不能因为发挥社会效益而影响企业的活力,更不能靠国家补贴过日子。

    他还表示,公益性质国企应该是适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收入分配更应该公开透明。“当前有的企业员工薪酬确实偏高,收入分配亟须改进。”

    对于打造公益性质国企是否意味着国企改革在走回头路,许保利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很多公益性质国企都是上市公司,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级国资委也对企业实行了严格的考核和管控。”

    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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