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国内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 中介因租客拒涨租金强行破门搬家

  • 时间:2011-12-08 新闻来源: 京华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租客张女士拒绝了中介涨房租的要求后,被中介公司强行破门搬家,将房屋租给新房客。陈女士将中介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中介赔偿违约金。

      陈女士称,去年她和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到明年4月止,月租金为2700元。她支付了一年的房租、中介费、押金等。今年上半年,中介公司告知其要涨房租到3500元,她未同意。但当她出差几天回家后,发现房屋门锁已换。在民警的协助下她进屋发现,自己的物品都已丢失,中介已把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租金为3700元。

      陈女士诉称,由于中介公司的行为,导致她要另租房屋,另支付中介费用,因此索要违约金2700元,以及重新租房增加的租金1万元。

      被告中介公司则辩称,他们是经过房主同意才进入承租房屋、更换门锁并另行出租的。

      法庭上,陈女士和中介公司各出示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约定大不相同,陈女士的合同约定为“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而中介出示的合同约定为“按月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而两份合同均无涂改痕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在租赁期限未满且双方租赁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并将房子出租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中介公司更换门锁、重新招租的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给陈女士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将参照陈女士提交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00%违约金比例确定,中介公司除了返还陈女士预交的押金、房租等费用外,还须支付违约金2700元以及开锁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案

      租客可当庭主张

      提高违约金数额

      审理此案的张杨法官说,按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如不足以弥补,法院可考虑酌情提高违约金数额,但需受损方提出主张。此案中由于租赁期限未满,中介公司采取不当方式收回房屋,增加了陈女士另行租房的费用,应该予以赔偿,但双方已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比例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违约金之外的损失怎么赔偿。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热点资讯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编辑QQ:2424125586 投稿邮箱:zgrdnews@163.com
    Copyright ? 2010 www.armintz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热点资讯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互联网服务中心 京ICP备1900639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