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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自称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诬肇事赔偿7万

  • 时间:2011-12-08 新闻来源: 中国青年报
  •   刚出校门不久,浙江金华的“90后”小伙吴俊东就惹上了一场官司。

      吴俊东称,去年11月23日,他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回家,途遇一对老夫妻驾驶电动自行车。他超车不久,电动车倒地,吴俊东停车施救,打电话叫来父亲把受伤的老夫妻送到医院并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吴俊东说自己是在见危施救,而受伤老人则一口咬定吴俊东就是肇事者。受伤老人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吴俊东告上法庭。尽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无法证实两车是否碰撞、刮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终审法院仍判令吴俊东承担70%的责任,赔付两位老人近7万元。

      吴俊东是被诬陷的见危施救者,还是自我粉饰的肇事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应偏向扬善还是惩恶?近日,中国好人网的公益律师团与吴俊东签署了代理协议,免费为吴俊东打这场官司。

      公益律师团团长朱永平律师称:“我们就是想通过此案,去纠正一个有广泛影响的不恰当的案例,这类案例给我们中国人的道德所带来的伤害,国人是伤不起了。”

    撞还是没撞?事故描述出现两个版本

      2010年11月23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的吴俊东开着父亲的三轮摩托车从婺城区汤溪镇回寺平村。途中,他捎上了同路回村的戴旭清。

      据吴俊东描述,在回村途中,他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就按了喇叭,前方的电动自行车主动往右边靠,吴俊东超车,两车交会时,“相距大概有半米”。

      超车后前方是一段上坡路,吴俊东见迎面开来一辆速度较快的黑色轿车,就踩了刹车。这时,后方传来一阵惊叫。吴俊东回头一看,那对骑电动自行车的老年夫妇摔倒在地。

      吴俊东停下车想去帮忙,但戴旭清提醒他:“我们又没碰到他们,你别多事。”吴俊东未听劝告,停车去扶老人。

      “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吴俊东致使他二人摔伤的,这阵势让刚刚20岁的吴俊东傻了眼,拿不定主意的他,掏出手机打电话向父亲求助。

      “我是出于好心,停了车过去问情况,没想到,他们反咬我一口,说是我刮撞到他们才使他们倒地的。我惊呆了,当时反应不过来,就打电话给我爸爸。”吴俊东说。

      交警部门提供的笔录上显示了吴俊东当时给父亲吴秀芝打电话的内容:“我给爸爸打过电话,说的是‘爸爸,我出事故了,你过来一下’。”

      不一会儿,吴秀芝赶到现场,并马上报警。随后,吴秀芝将摔倒的老夫妇送往医院,并“出于好心”垫付了1000元住院费。

      而驾驶电动车的老人胡启明并不认同吴俊东的描述。据他回忆,当天中午,他骑电动自行车载着老伴戴聪球沿着汤井线往莘畈乡方向靠右侧车道行驶,听到身后传来喇叭声,就把电动自行车往右靠。

      随后,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左边超车。在此过程中,三轮摩托车一直往右边挤,撞到了戴聪球的左膝盖,三轮摩托车的车厢右侧也刮到了电动自行车的左侧后视镜,致使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翻倒在地。

      胡启明大声喊叫,三轮摩托车才停下来。之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将老夫妻扶到路边,打电话叫来其父亲。

      “当时那名小伙子就在电话里和他父亲说,‘爸爸,我撞到了人,你快来’。”胡启明说。

      胡启明的家人认为:“如果不是他撞的,会这么好心来帮我们吗?”胡启明的儿子称,是吴俊东的车厢碰到母亲的大腿,所以才把伤者送到医院,后来发现医疗费太高就抵赖,而不是吴俊东所说的借钱给他们。“如果他真是好,我们感谢还来不及。他不是做好事,到医院检查,问医生要多少钱,医生说要四五万元,他们就不认账了。”

    警方称无法证明事故原因

      吴俊东超车时戴旭清正坐在车厢里。据她称,三轮摩托车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她听到后面有人喊叫,才发现一对老年夫妇摔倒在路边。

      “我当时提醒他(吴俊东——记者注)别多管闲事,他不听。”戴旭清说,“我坐在车上,一点儿也没感觉到车子的撞击。”

      事发时,婺城区汤溪镇村民戴锡和正开着货车经过,距事发现场有100多米远。“我看到三轮摩托车从电动自行车左侧超车,电动自行车左右摇晃了两下,然后车上两人摔倒在地。”戴锡和说。

      事发后第二天,两位老人的家人到吴俊东家索要7万元,但遭到吴家拒绝。

      2010年12月29日,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越胡启明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金华市交警直属三大队教导员陈惠烈称,从车辆痕迹上,确实看不出两车相撞的明显擦痕,所以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

      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车未见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

      胡启明认为,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并不等于“没有责任”,“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这是因为吴俊东驾驶的车辆与胡启明妻子戴聪球的左腿碰撞属于皮与铁接触,车上的痕迹肯定不明显。

      吴俊东称,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后,伤者的家属曾再次前来索要赔偿,并将赔偿金降到了2万元。吴俊东的父亲吴秀芝予以拒绝,吴秀芝称:“如果我儿子撞了人,该赔的我一分不欠。”

    法院以“高度盖然性”定吴俊东七成责任

      今年3月,胡启明、戴聪球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刮蹭到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戴聪球,造成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翻倒。要求吴俊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2万余元。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俊东在超越原告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未鸣喇叭,其在超车过程中与原告车辆横向距离40~50厘米,其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启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搭载成年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合计69602.4元。

      “听到判决很震惊!”吴俊东说,“之前以为这件事和自己无关,根本判不下来,甚至连律师也没请。”

      吴俊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意见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双方交通事故,作为职能部门的交通警察已经得出了‘三轮摩托车在超越电动车过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无法证实’的结论,但原审判决越权妄断,强行套用交通法,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上诉意见中特别提到:“原审判决令人愤慨,损害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为枉法裁判丰富了题材。出现人员受伤时,第一要务就是救治伤员,不论吴俊东是否刮蹭到了电动自行车,从道义来讲吴俊东都应救治伤员,难道要让20岁的吴俊东昧着良心离开现场,接受道德的惩罚吗?”

      而被上诉人胡启明和戴聪球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吴俊东第一时间就打电话告诉其父亲吴秀芝发生了交通事故,吴俊东对其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是自认的。报警后,两上诉人未等交警到现场即用肇事三轮摩托车送两被告上医院,抢救时两上诉人为两被上诉人垫付了1000元。吴俊东当时虽然只有20岁,但其原是汤溪镇派出所的协警,处理交通事故是有经验的。”

      双方提交了辩护意见和证据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判事实认定中,关于超车时吴俊东没有按喇叭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2011年8月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其车速较快,因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黑色轿车快速行驶,致吴俊东感到危险,证明吴俊东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蹭,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3∶7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并无不当。”

    公益律师团:“案子虽小但影响深远”

      如果判令的赔偿不能按期执行,去年4月刚在当地镇派出所找到一份协警工作的吴俊东有可能被辞退,吴俊东的姐姐为了帮弟弟打官司也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吴秀芝更是称:“这个案子让一家4口足足瘦了80斤”。

      戴锡和因作目击证人也感到很苦恼,“吴俊东的父亲感觉是我讲的话害得他们吃官司,胡启明也来找我,说这个赔偿拿不回来要找我要。”

      今年9月,吴俊东的姐姐在“中国好人网”上留言,并拨通了网页上的联系电话请求援助。

      11月28日上午,该网站创立人、知名学者谈方促成以朱永平律师为团长的5人公益律师团到达金华,给吴俊东施以法律援助。当天上午,吴俊东与中国好人网的公益律师团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再审申请书。

      “本案尽管是一个很小的民事纠纷,但是会对中国的社会价值和道德观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朱永平说。

      有人质疑,如果吴俊东没有撞伤两位老人,为何会把他们送到医院还垫付医药费?

      对此,朱永平认为,不能因为两位老人受伤后吴俊东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就认定吴俊东是加害人。吴俊东也解释称:“钱并不是我交的,当时救护车过来,同去的是我的父亲,而我是去了交警队做笔录,对于事情经过我爸并没有向我了解过。”

      在朱永平看来:“交警部门和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这两个证据是本案最直接、原始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而两审法院却只采信两原告的陈述及唯一的证人证言,错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违反民事证据规则要求。”朱永平认为,“本案不存在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的条件。”

      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记者的采访回复中作出回应称:“虽然交警队对本案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两位受伤老人的代理律师朱胜平认为,与许云鹤案等案件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不同,吴俊东案的老人摔伤是因为吴俊东超车行为导致的,这之间有本质区别。

      在朱胜平说,根据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笔录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吴俊东不止一次超车、车速快、超车过程中两车间距小、当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吴俊东处理措施不当、超车时间与胡启明车子晃动时间相吻合……“以上所有结论结合成一个证据链,并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即吴俊东存在超车行为,胡启明、戴聪球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吴俊东的车子没有撞上我的当事人,老人是因为受到超车的惊吓而摔倒,吴俊东仍得承担责任。”朱胜平说。

      本报浙江金华12月7日电

    名词解释

    高度盖然性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该条就是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这源于民事诉讼理论中公认的诉讼理念:法官不得以无从发现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法官应该做到的是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已经搜集到的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而不是无限制地进行调查,延长作出判断的准备期限。

    专家态度

    分析案件应与社会背景分开

      “在吴俊东一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及时回应媒体的疑问,值得肯定。”

      今天下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金华青年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赔偿近7万元的事件作出上述点评。

      事发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对媒体的提问作出回应,解释了作出判决的4点依据:包括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目击证人戴某的证言,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的陈述,以及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的笔录和照片。在程啸看来,这会更有利于消除猜忌和传言,避免以讹传讹。

      “这一案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判决更利于释法服判。”程啸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有对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

      此前,吴俊东的公益律师团成员朱永平认为:“交警部门和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

      在程啸看来,此案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细节是,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吴俊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程啸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程啸告诉记者,在上述情况下,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说机动车与被害人之间要有实体上的碰撞”。

      “有时,肇事的机动车可能没有直接碰撞受害人,但对受害人会有逼迫,比如猛一打轮,让受害人产生受迫感。”程啸说。

      在程啸看来,金华市的两级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在吴俊东案中,被告吴俊东和原告胡启明夫妇针对原告在被超车后摔倒的同一事实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又都不足以否定对方的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法院需要结合案情进行整体考量。”

      他还解释说,法律上的事实和自然事实存在区别,在无法还原超车前后的自然事实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除发生在金华的吴俊东案外,在浙江苍南、山东潍坊等地,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在苍南,某餐厅的两名员工看见路旁一个老太太倒地不起,赶忙上前救助,但此后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怀疑有“猫儿腻”。好在警方及时介入调查,还了两人的清白。

      苍南县宜山镇派出所杨所长告诉记者,因为没有证据,警方一开始也无法断定对老人施救的两名青年是不是肇事者。事发后第三天,肇事者到交警队自首了,案情才明了,“嫌疑人目前还处于刑拘阶段”。

      在潍坊,李某遇到宋老太骑车摔倒,上前搀扶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承担责任。

      奎文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韩庭长告诉记者,“原告没有证据,我们没有支持她的诉求。但我们也没认定李某是做好事。评价案件要客观地看。我们认为,不要首先推断原告是在讹人,因为很可能是被告把原告撞了,但原告没有证据,我们就不能支持她。”

      在程啸看来,相关案件引起热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之前“小悦悦事件”等社会道德底线不断受挑战的社会大背景有关。“公众对此会特别敏感,也可能会引发联想。但在分析案件时,还是应该将案件本身与社会背景分开。”他说。

      程啸认为,作为理性的人,不能受之前的案例和舆论的影响,而产生对某一事件的倾向性的判断。

      他表示,从近期发生的这些案例来看,法律规则的公平、稳定和明确非常重要。

      “法律应当既鼓励行善,也惩治作恶,让好人做好事的时候不用担心会被诬陷,坏人做坏事的时候也会明白,自己必定会被惩罚。”程啸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

    机制给力才能让好人放心做好人

      今年3月5日,由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于2008年创建的中国好人网“好人基金”成立了一个名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专项子基金。选在“学雷锋纪念日”当天成立,该基金的目的很明确:为勇于搀扶摔倒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必要时提供经济帮助,化解因搀扶老人而带来的官司和赔偿风险。

      到目前为止,“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共收到捐款20多万元。一共帮助了50多人,低的几百元,高的数万元。

      该基金设立目的是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帮助,但这样的案情往往各执一词,很难分清当事人到底是被诬陷的好心人,还是真正的肇事者。

      对此,谈方称,受理求助人的申请后他们会根据公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法院的调查材料和媒体的报道进行判断和甄别,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实在无法判定时,会选择对申请者进行直接帮助。

      “我们现在已经为吴俊东准备了7万元,如果有关司法部门仍然维持对吴俊东的判决,我们会为吴俊东支付全部赔偿金,决不能让做好事的吴俊东承担做好事的风险。”谈方说。

      针对此举,有人担心这样可能会让撞倒老人的肇事者占到便宜,但谈方却认为,“这已不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效果问题。我们更担心因搀扶老人被冤枉而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如果能营造老人摔倒有人搀扶的良好氛围,花点冤枉钱也值得。”

      谈方说,退一步讲,如果真是这个人把老人撞倒后,又把老人搀扶起来而又确实很困难,“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也会酌情资助。“起码他没有逃开,说明他的道德底线还在。而且对老人也是有好处的,起码摔倒后被人扶了起来,总比躺在地上没有人管、甚至失去生命要好得多。”

      近年各地频现因施救被索赔的案件,很多人感叹好人难做。当网络热议此现象时,据说是北大副校长的一段话特别红,“如果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这段话被称作是“撑腰体”。

      谈方建议,应该建立强有力的见义勇为保障和救助机制,由相应的机构或组织为那些因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或者被诬陷、敲诈的人出面化解风险,只有这样才能让想做好人的人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人。

      在运作“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中,谈方接触到了很多“好人被冤枉”的案例,他认为,有很多问题的核心就纠结在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很多警察、法官都要求被指控为‘肇事者’的救助人拿出他没有肇事的证据。其实他们搞错了对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指控的‘肇事者’并没有举证的责任。”

      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律师朱永平指出,从吴俊东案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应规范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论员李力言也撰文指出,把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串起来看,有一个相似之处:司法判决不当,甚至有失公允。一旦司法部门释放公平正义的力量,救人者的命运就可能改写,扶助伤者的人才不会跌倒在司法的面前。

      谈方认为,应该严厉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诬陷、敲诈好人者的责任,“让那些丧失最起码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这样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远离冷漠的人也就会越来越多。”

      对此,朱永平称,现在很多省都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根据地方法规定,只能奖励,不能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更是无法进行惩处。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见义勇为法,把怠于救助、勇于救助和诬告讹诈救助者的行为都收纳进去。

      学者刘学伟也认为,“只要考虑得尽可能周全,适时出台一部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积极作用很大,不会有什么副作用。”

      “首先要让施救者尽可能地免除因施救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足够的精神与物质保障和奖励。”同时,“只有最起码的救助都不做,才可以入罪,并且罚则也不要太重,以免法不责众。”刘学伟说。

    国外的“好人法”

    无偿救助免责

      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见死不救必惩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反咬一口”将被罚

      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本报记者 田国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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