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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取款忘记还款 银行竟让追债公司恶意催款

  • 时间:2011-10-21 新闻来源: 手机看新闻
  • 昨日,湖北美术学院着名画家蔡迪安反映,无意中用信用卡取款5000元,因未及时还款,近1个月来,他多次遭到追债公司的人用恶语威胁、恐吓。

    蔡迪安今年74岁,因经常出差,总是携带多张银行储蓄卡、信用卡交替使用,几年来,他一直如期还款。上月,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追债公司的追债人员,是某银行委托追债的,叫他赶紧偿还5000元欠款。对方还“抖狠”说:“你这个老头是不是不想活了?!”“再不还钱,后果自负!”

    后来,对方多次打来电话,并报出了蔡迪安老人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但是,每次打电话的追债人员,使用的电话号码都不相同,老人怀疑遇到骗子,便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客服人员也说,“可能是遇到骗子了。”老人随后报警,但追债公司的恐吓电话依旧不断。

    无奈,前天,蔡迪安老人来到信用卡发卡银行咨询。这时,老人才发现自己今年5月在北京出差时,无意中拿错了卡,将信用卡当成储蓄卡,并提取了现金5000元。老人当即偿还了所有欠款和利息,并销卡。

    蔡迪安说,“遇到这种情况,银行方面应该与信用卡用户进行正面沟通,怎么能随意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追债公司呢?并且还让用户遭受辱骂和威胁?!”

    记者就此联系了该银行。其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规定,若信用卡用户逾期未还款,银行可通过法院、律师事务所或正规债务追收公司等渠道,下达律师函或书面通知单进行催缴。

    无独有偶。武昌司门口的吴女士也曾遇到类似烦恼:几个月前,她因故未及时还清车贷,车子竟被追债公司的人强行拖走,导致她放在车座上的一些工作资料丢失。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无法索赔。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戈仁锋律师认为,银行作为法律上的独立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处置其自主享有的债权,也有权授权专业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贷后管理。但是,如果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时,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和伤害,债务人有权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双方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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