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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全省18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减税资格

  • 时间:2011-12-05 新闻来源: 南方日报
  •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中获悉,目前,全省共有18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赠扣除比例短期内调整难度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事业,但捐赠款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影响了一些企业捐款的积极性。”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罗君美等11人联名提交提案,称当前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捐赠优惠比例低、具备税收减免资格的团体少、捐赠实物难以享受税收减免。

      罗君美等建议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据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捐赠扣除比例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也就是说,企业捐赠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12%,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之下,这一比例在加拿大是75%,在印度是50%。

      对此,省财政厅答复说,从世界各国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来看,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公司最高扣除额为应税所得的10%,韩国扣除额总计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德国针对不同的捐赠对象,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大多数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定在10%左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角度,规定了12%的扣除比例。

      省财政厅称,由于目前捐赠扣除比例是经过了一系列协商讨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在短期内调整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难度,“但我们仍将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严惩向纳税人额外设置关卡行为罗君美还建议扩大税收减免资格团体数量。提案称,有许多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优惠,这制约了公益捐赠行为,“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申报捐赠税前排除资格审核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鼓励企业及个人捐赠。”

      省财政厅答复说,2008年以来,我省明确了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的流程,并坚持每年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现已进行了3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8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们将广泛、深入、全面地开展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捐赠人进一步了解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省财政厅称,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存在向纳税人额外设置关卡、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情况,将严肃处理。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限制,地方政府无权自行修改,对于适当放宽资格审核条件的建议,省财政厅表示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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