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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不堪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获赔40万元

  • 时间:2011-12-01 新闻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   新快报记者 刘倩

      婚后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离婚时可据此要求赔偿。因为屡屡遭到家庭暴力,闭女士无奈之下向丈夫张先生提出离婚,凭这份《夫妻协议书》,向丈夫索赔 4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广州市中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闭女士40万元。法官提醒,只要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 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婚后签协议约定赔偿

      2005年,闭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

      2006年,两人签订了《夫妻协议书》,对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婚后,闭女士与张先生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张还动了几次手打妻子。2007年12月,张先生将闭女士打致轻伤,他因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随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闭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按照《夫妻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其4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闭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准予两人离婚。但双方均上诉,广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闭女士向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再审。

    判《夫妻协议书》有效

      广州市中院再审认为,张先生与闭女士于2006年4月16日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从该份《夫妻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审判决将40万元赔偿金均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继而认定数额过高,有失偏颇。

      而且张先生对闭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给闭女士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即使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的原则,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并非明显过高。因此,再审改判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40万元给闭女士。

    ××《夫妻协议书》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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