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在线讯 西安晚报电,汉中市土畜粮油对外贸易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20万元。近日,汉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据了解,汉中市土畜粮油对外贸易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因欠银行贷款960万元及利息无力偿还,被银行停贷,致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后银行将其债权剥离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外贸公司起诉至汉中市中院。判决生效后,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外贸公司的办公楼及其所属场地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同年11月份,第三次拍卖时,一家地产公司以175万元的竞拍价竞拍成功。汉中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外贸公司领导以及职工认为竞拍价过低,拒绝执行裁决,后经法院多次协调,外贸公司与地产公司同意在竞拍价175万元之外,再由地产公司以拆迁补偿的名义额外给外贸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偿,但因双方对补偿数额分歧较大,拖了长达1年时间也未能达成协议。
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为了尽快拿到标的物,使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便单独约请当时担任外贸公司党支部书记的李某给予帮助,并承诺给李某好处费20万元,后分两次将20万元给了李某。案发后,李某将20万元全部退还,并检举了他人的受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单位资产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20万元,虽非利用管理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但其作为党支部书记全程参与,利用的是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及职务影响力,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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