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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作价入股最高可占70%

  • 时间:2011-11-26 新闻来源: 湖南日报
  •   本报11月25日讯 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明确财政科技投入的具体比例,依法促进科技进步。

    专利权作价入股最高

      可占注册资本70%

      为完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发挥有关基金或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事业。要求风险投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科技奖励是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力杠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专利权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占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002001)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受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报酬。

    建议明确财政科技

      投入具体比例

      建设创新型湖南,实现科技进步,必须加强财政科技投入和各有关方面的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的一些规定操作性不强。要进一步明确财政科技投入的具体比例,加强金融支持,建立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制度。建议将“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逐年增长,所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内容写入法规。

      审议认为,企业创新投入不足,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好,是我省多年来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建议法规补充促进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等内容,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提取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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