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洪曾石生挪用资金罪(案)系列报道(一)
今年的10月25日下午,曾石生在看守所接到了景洪市法院判决书,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退还200万元人民币给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
然而,就在整整10个月前,同样是景洪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追缴挪用的资金3426844.96元。曾石生提出上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景洪市法院经两次开庭,作出了重审判决。
相比第一次判决,被告人曾石生同样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没有退还一分钱,没有自首情节,拒不认罪,重审判决的结果缘何与第一次判决的结果相差如此之远?针对重审判决的结果曾石生为何还要上诉?
案件要追溯到1994年10月,曾石生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成立广东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销售中心),当时登记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曾石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后,销售中心又出资设立了合成种植园。
由于曾石生常年在外,主要由该中心罗某、胡某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在2005年左右,曾石生接到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对账单,说销售中心欠下三四百万元的货款。经过了解,曾石生发现,合成种植园和销售中心早已于2002年被注销,而且销售中心的财产不知去向,合成种植园被登记在了罗某的名下,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向景洪市检察院报案,控告曾石生挪用公款400多万元。经过长达四年的侦查,此案在2010年10月15日开庭。法官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后,公诉人并未宣读起诉书,而是直接提出要求延期审理。延期期间,景洪市检察院变更了起诉书,将原来指控曾石生挪用资金200万元变为3426844.96元。于当年的12月9日重新开庭。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销售中心是由通用设备厂出资设立的,因而是国有企业。销售中心注销后,仍欠湛江方面3426844.96元,这些钱就是被挪用了。其中包括把合成种植园转让给罗金和的200万元转让款。这200万元被曾石生入股到孟连公信橡胶公司了。
2010年12月,景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院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曾石生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基本上以“来源不明”和“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否定。
曾石生上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后,景洪市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并且又变更了起诉书,将指控曾石生挪用资金的数额由3426844.96元又变回200万元。在补充侦查的材料中,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厂长王新民和通用设备厂厂长焦明扬都承认销售中心最初是由曾石生自己筹资5万元注册的,但他们仍坚持后来增资为58万元是由他们以实物出资的,不过他们也承认当时根本没有价值58万元的货物,但他们解释说是经焦明扬找了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的人员协调,所以在没有58万元货物的情况下也注册为58万元。
然而,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重审经过两次开庭,)法院称(最终)以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的档案为依据,认定中心是国有性质。并判决曾石生构成挪用资金罪。
重审判决后,2011年10月31日,律师会见了曾石生。曾石生提出上诉。曾石生还说,在律师会见之前,已有多人劝他不要上诉,但他坚持要把官司打到底。
曾石生被宣告缓刑,法院本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和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曾石森变更强制措施。然而,当曾石生的家属按照法院的要求赶到法院并在有关取保候审的手续上签字后,法院却又告知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曾石生至今仍被关押在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网记者就本案的判决及争议的焦点对景洪市法院和检察院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正面答复。
本网综合整理 来源:千龙企业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