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表示,对于今年12月31日之后仍未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海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根据上海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周文天)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