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ion Investment 吴昊(微博)10月20日,《机构投资》通过独家渠道了解到,原南方基金(微博)公司投资总监、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案件近期会出结果。据该渠道消息,因案件本身因素及社会影响等多方原因,量刑可能轻于许春茂。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李旭利的案件如许春茂案件一样,都是自己先买股票,之后让基金跟着买。但是李旭利主观上并不是要操作某些股票,也并不是要操纵市场。”据一位知情该案件但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向《机构投资》透露。
上述人士并表示,“目前认定的是李旭利不存在主观故意损害持有人利益,客观认定上也没有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人士还称:“李旭利的处罚罪名如许春茂一样也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目前从李旭利案件的涉案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来看,处罚结果不会比许春茂更严重。”
至于李旭利案子何时出结果,该人士表示,“两个月内会出结果,快些甚至用不了一个月。”
至于案件的其它细节,该知情人士并未透露太多。
许春茂案件是上海第一例老鼠仓刑事件,无疑有着标本意义。
10月初,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在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等方式指令原校友张某,通过原先大学校友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缓刑3年和仅仅相当于一倍非法获利的罚金——这样的处罚结果也受到了一些非议。
有分析人士表示:“其判罚结果确实有点轻,但在许春茂事件中,自首这一行为的认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上述人士称:“这个处罚结果至少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这个阶段对此类事件的态度,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处罚是什么结果,会有个参考。”
案件回放来自《财经》媒体报道:李旭利案件中,初始操作的资金,小部分来自于李旭利,其余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家人。最初资金为几千万元,但后期滚至上亿元。
在2009年2月之前,李旭利任职交银施罗德期间,一直亲自操作其自有资金的交易,直到监管机构的突击检查时才在其工作的电脑中,检查出残存的交易证据。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旭利2008年下半年之前的违规操作,已经无法追究。能够追究李旭利的时间窗口,只有在刑法七修之后以及离开公募基金之前。而此段时间仅有三个月。这三个月时间内,其巨额资金便全部重仓于两只大盘银行股。
2009年,A股市场回暖,李旭利的巨额资金分别买入工商银行(4.28,-0.04,-0.93%)、建设银行(4.75,-0.09,-1.86%),建仓高达上亿元。
上述两只银行股,在买入期间表现不俗。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都涨幅超过50%。
当然李旭利其主管的交银蓝筹股票基金在3月底的金融业持仓仅15.93%,十大重仓股仅有浦发银行(8.92,-0.26,-2.83%)(微博)和深发展A(16.03,-0.44,-2.67%)。到了6月底,金融业持仓增加将近一倍,至29.11%,还重仓兴业银行(12.65,-0.42,-3.21%)(微博)、民生银行(5.89,-0.14,-2.32%)等多只银行股。
TIPS《基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法》和现行《基金法》中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在新《基金法》施行之前,基金经理买卖股票仍明令禁止。
正在修订的新《基金法》中已对此进行松绑,征求意见稿中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通过,打击公募基金公司“老鼠仓”成为修改的重点,“老鼠仓”从此面临刑事责任。罚款所得、禁入市场已不是终点,资金规模超过50万元,获利超过15万元的“老鼠仓”将付出坐牢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