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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甲农妇举报违建获15万元息访费获刑4年

  • 时间:2011-11-15 新闻来源: 南方网-南方农村报
  • 11月2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内,黄仕均、黄玉灵两兄弟坐在桌边,二人又在商量如何为母亲曾秀珍“洗脱罪名”。自去年6月10日曾秀珍因敲诈勒索罪入狱以来,她的儿女一直在为其申诉。他们始终不明白,母亲获得的合理补偿,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

      不满卖地拒领补偿黄仕均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其母亲曾秀珍(曾用名曾秀清)是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村小组村民,今年65岁。黄仕均说,母亲被判入狱要从2006年村里的一桩非法卖地事件说起。

      2006年3月14日,双棚老黄屋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旱坑子地段约3200平方米土地以租或卖的形式开发,并于当天向村民核发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曾秀珍一家获补偿款6200元,由其子黄玉灵代领。

      黄玉灵领到补偿款后,马上将情况电话告知曾秀珍。曾秀珍表示不同意卖地,叫黄玉灵立即将钱退回给村小组。当天傍晚,黄玉灵找到村干部要求退钱,但对方没有接受。

      之后,该地块由双棚老黄屋村村民黄庆明以200元/平方米的价格竞买得到。黄庆明于2006年3月15日与村小组签订了《地皮出让协议书》。根据安排,土地出让款将分配给双棚老黄屋村小组常住人口,但曾秀珍一家至今没有领取这笔钱。“这块地是非法买卖的,我们是不会要任何补偿的。”黄仕均说。

      2006年3月20日,买地人黄庆明将其中约2000平方米土地以200元/平方米价格转让给李汉文、何振明、黄华坤、戴应波等人建房。其中的何振明时任秋长镇(后改为街道)城建办副主任。黄仕均称,这2000平方米土地中,包括他家一块约300平方米的自留地。

      曾秀珍等村民认为,村集体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私卖土地是非法行为。2006年4月开始,曾秀珍开始上访,向有关部门举报。2007年3月,李汉文等5户开始在上述土地上动工建房,由于其没有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曾秀珍将上述5户违法建房的情况一并进行了举报。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2007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秋长镇(街道)维布村村民反映秋长镇(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小组卖地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显示:(2007)4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要求其在完善手续后方可动工;镇政府也曾多次阻止……至今,该地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

      黄仕均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报告》中提及的违建项目根本没有停工,“2009年底,所有房子都建好了,有些房子已经投入使用。”

      被举报人花钱息访曾秀珍等人的上访行为让几名违建者感受到了压力。2007年10月底,李汉文、何振明找到曾秀珍,提出补偿一点钱,叫其不要到处上访。为此,李汉文等人与曾秀珍私下多次“讨价还价”。

      曾秀珍要求李汉文等要么归还土地,要么补偿20万元,对方没有同意。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将“息访”金额定格在12万元。2007年11月1日,几名违建者向曾秀珍在邮政储蓄开设的账户打入12万元。

      然而,几天后,曾秀珍觉得这笔钱太少,转而又找到违建者之一的戴应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要去有关部门告他。

      几个被举报的建房者经过商量,同意再给曾秀珍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以此平息上访,确保房子顺利建好。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在收到3万元后重新写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个人果树款壹拾伍万元正(整)。收款人曾秀清(即曾秀珍)”。收条上还有李汉文的签名。按照李汉文的说法,此后曾秀珍不再就违建问题找他们几个人。

      然而,曾秀珍没有想到,这15万“果树补偿款”使她在3年之后陷入牢狱之灾。

      上诉申诉均被驳回2010年4月6日,曾秀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拘留。当年4月20日,曾秀珍被逮捕,并被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22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将案件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0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秀珍犯敲诈勒索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曾秀珍辩称,她没有敲诈勒索,15万元是李汉文等人给她的“掩口费”。曾秀珍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汉文等人给曾秀珍15万元的前提条件是,李汉文等人在双棚老黄屋村买地建房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建房的土地中,有一块是被告人的自留地,被告人一直不同意卖这块地,李汉文等人所谓的“买”更像是“抢、霸占”,并已经在上面动工,“15万元是补偿款,而不是敲诈勒索所得。”

      2010年6月10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曾秀珍抓住被害人存在违章建设等行为,以声称要进行上访和将其先人金埕(盛放骨灰的器物)放在建房地方让被害人不得安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取得了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曾秀珍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能退回所得赃款,应予严惩。”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曾秀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秀珍于当年9月7日被转至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8月初,曾秀珍家人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9月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目前,黄仕均等正在准备材料,打算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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